文山州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6执恢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5月9日生,马关县人,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生,四川省人,住文山市秀峰路世纪龙城**。
被执行人:文山州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址:文山市秀峰路世纪龙城D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55511441-5。
本院在执行***与***、文山州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向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受让的位于文山市(宗地编号C-19-132)的房地产。经评估,进行第一、二次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拍流拍,在变卖期间以人民币1715万元变卖成功;在进行执行分配中,对申请人***在妥善××房地产期间由其本人垫付的看守工人工资、水电费等合计107797.25元发放给申请人***。余款未发放。后本案执行依据(2016)云226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2019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19)云26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现此案因再审案件无结论,无法开展执行工作,申请人***同意对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26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 珊
审判员 陆正义
审判员 王要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