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6民监1号
原审原告:***,男,壮族,1973年4月20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文山市秀峰路世纪龙城D区。
原审被告:文山州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机构代码:55511441-5。
住所地:文山市秀峰路世纪龙城D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文山州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9)云26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