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平亚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睦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的(2018)云0427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云南睦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新平亚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9000元,该款于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18000元,余款56000元于2018年12月15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未支付的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申请人新平亚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79000元及违约金,本院于当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云南睦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查明:一、云南睦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无银行存款;二、云南睦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及土地权属在2015年6月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玉溪北市区支行(最高额抵押800万元),机器设备于2015年5月抵押给***贷款200万元;三、云南睦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我院涉案较多,涉案标的较大;四、云南睦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峨山县有分公司,但该分公司只注册,没有经营过。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