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4353号
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爱勤,总经理。
被告:新平亚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玉溪宏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平亚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宏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玉溪宏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玉溪宏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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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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