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502执3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旭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马掌街110号1幢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572767493C。
法定代表人:周胜权,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航天路中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55779644D。
法定代表人:邓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怡安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01297G。
法定代表人:廖茜经理
本院在执行宜宾市旭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共同支付申请人宜宾市旭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0318993.59元及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旭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龙润置地公司开发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6号龙润国际小区项目所施工的1-8#楼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后的价款在所欠10318993.59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41857元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怡安投资集团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信息,并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申请执行人提出对被执行人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6号龙润国际小区项目所施工的1-8#楼予以拍卖或折价抵偿工程款,经本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该房产未出售部分因被执行人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查封,系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明磊
审判员 唐云华
审判员 谯雪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