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521执1059号
宜宾市旭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胡介:
宜宾市旭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内容为:支付工程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2614元,合计52614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54358.75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1521执1059号申请执行事项请求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