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521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市旭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马掌街**号**幢**层。
法定代表人:周胜权,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宜宾市旭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宜宾市旭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65906元,已履行3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佳审判员陈和艮
代理审判员 阳 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