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旭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旭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521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市旭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马掌街**号**幢**层。
法定代表人:周胜权,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宜宾市旭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宜宾市旭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65906元,已履行3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佳审判员陈和艮
代理审判员 阳      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