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925民初668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双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志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5631577811,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古城街道办事处锦秀路10附29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玉溪志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双江县南勐河干流勐库镇坝区段治理工程第三标段项目部,地址:双江自治县勐库镇勐库千岗大桥头(右侧)。
负责人:***,男。
原告**与被告玉溪志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志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双江县南勐河干流勐库镇坝区段治理工程第三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玉溪志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志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双江县南勐河干流勐库镇坝区段治理工程第三标段项目部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计2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