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3民初9446号
原告:云南崇越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俊发盛唐城大唐国际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志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玉溪市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锦绣路10附**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崇越减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溪志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崇越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玉溪志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云南崇越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