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7民初822号
原告:***,男,1944年2月8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蒙,男,系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古城街道锦秀路10附**。
法定代表人:张福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钦程(系被告***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花园铭城项目管理人员),男,1974年9月2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交纳5900元,由原告***负担(已办理免交手续)。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王雅莹
审判员 冯玲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卢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