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昌宁县田园镇闽榕五金批发部与云南安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524民初916号
原告:昌宁县田园镇闽榕五金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4MA6KL5J567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关庙社会康达小区32号
经营者:陈嘉庚
被告:云南安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733526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润城小区A4地块2栋1502室
法定代表人:付麟熙,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昌宁县田园镇闽榕五金批发部与被告云南安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昌宁县田园镇闽榕五金批发部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以被告云南安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私下协商并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宁县田园镇闽榕五金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昌宁县田园镇闽榕五金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王建才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雅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