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524民初1710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昌宁县。
被告:云南安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7670733523。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兴宁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付麟熙,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安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2019年12月5日,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国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罗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