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1财保26号
申请人:云南百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临沧工业园区(临沧科技创新园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052230617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南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施甸县摆榔卫生院,住摆榔乡摆榔村民委员会摆榔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022432723931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百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一个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百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施甸县摆榔卫生院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且申请人依法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施甸县摆榔卫生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甸县城关分理处名下账户(账号:2412********)内资金317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105元,由申请人云南百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