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盘法民保字第362号
申请人:云南炳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中路129号(稷丰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蒙炳建。
委托代理人:蒙勇、姚传伟,系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世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和长青路交汇处翡翠湾﹒现代广场8F-A号。
法定代表人:宋前禄。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云南炳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世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云南炳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世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己通过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炳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云南世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限额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保 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解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