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民辖52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车站街民政局军供大厦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诉称,其于2012年9月28日挂靠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承揽了黑龙江省呼兰区粮食局家属楼的《第二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二标段》的施工工程,同年10月末施工完毕。该工程于2016年4月15日审计决算,确定总工程款为1754579.43元,此款已由黑龙江省呼兰区粮食局全部支付给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亦将施工该工程的全部发票开具给该公司,截至发票开具之日,该公司仍欠其工程款73000元未给付。其数次催要,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推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73000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判令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施工地点为黑龙江省呼兰区,故本案应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19年11月19日裁定: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0年7月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以***起诉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索要拖欠部分工程款不属于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为普通合同债务纠纷,***的居住地与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不在该院辖区范围,该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起诉状上载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以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黑龙江省呼兰区粮食局家属楼的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后,黑龙江省呼兰区粮食局已经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占用部分工程款,导致***遭受损失,故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双城区,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处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曲海涛
审判员***
审判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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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