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镇农场、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执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镇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60647805XD,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场。
法定代表人:任传军,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双城市。
被执行人: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城市车站街民政局军工大厦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士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镇农场与被执行人***、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建设银行北安支行23×××19账户内有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建设银行北安支行23×××19账户内的保证金5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永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