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9民初978号
原告:***,男,1979年5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车站街民政局军供大厦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士强。
原告***与被告***、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延寿县玉成物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