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9民初2206号
原告: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经营者:段运兴,男,194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凯,献县鑫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双城市。
负责人:***。
原告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双城市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1元,减半收取计9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闫丽钗
人民陪审员哈*
人民陪审员杨帅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