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827民初649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6日,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云南省孟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云南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长易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帕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705222972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长易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计2,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