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8民初414号
原告:云南长易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园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祥,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贤,云南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佤邦宏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尼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省国营孟连农场。
法定代表人:杨林,系该农场场长。
原告云南长易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佤邦宏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国营孟连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云南长易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长易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受疫情影响,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佤邦宏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国营孟连农场的起诉,该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长易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2元,由云南长易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田 田
审判员 邱继娇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