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创宇景航实业有限公司

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创宇景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1民初11165号
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街道高登村高登山脚石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敏,云南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创宇景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叶家村良晨水逸住宅小区5幢3单元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6年4月20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创宇景航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5元,减半收取1282.5元,剩余1282.5元依法退还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