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创宇景航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创宇景航实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清木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3701号
原告:云南创宇景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南市区六甲乡叶家村良水逸住宅小区5幢3单元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景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明顺,云南法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清木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新320国道5088号昆明综合保税区围网内。
法定代表人:陈亚敏,总经理。
第三人:昆明航空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时代创富B座3-4层。
法定代表人:轩余恩,董事长。
原告云南创宇景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清木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昆明航空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云高法[2014]88号)规定,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其他涉及航空运输的民事纠纷。”因本案系其他航空运输纠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审判员  王恒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