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创宇景航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创宇景航实业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6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现住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韬、赵琦,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创宇景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市区六甲乡叶家村良晨水逸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721634。
法定代表人:周景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雄,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瀚中,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雄嘉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怀象街**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683677159E。
法定代表人:程莉,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云南创宇景航实业有限公司、楚雄嘉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楚雄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案件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在法定期限内经催缴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明云
审判员  沈黎芸
审判员  王中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