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4331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怡景园度假酒店培训中心附楼1606-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621397XP。
法定代表人:龙元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开发区东盛东路(楚雄州运政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698078140。
法定代表人:赵熙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勇,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34元,减半收取696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  段莉萍
审判员  郑云山
审判员  吴晓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饶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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