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奉兴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民申6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奉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海埂北路*号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怡景园度假酒店培训中心附楼1506-M。
法定代表人:龙云照,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云南奉兴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7民终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南奉兴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未经询问、开庭即作出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必须启动再审。2、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被申请人前后矛盾的陈述偏听偏信,必然导致错判。据一审庭审,被申请人当庭多次自认曾向申请人供应了100片梁,之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作出自认后又称只供应了43片梁,违反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T梁板混凝土弹度值不够就是由混凝土质量问题引发。云南奉兴贸易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奉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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