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九标项目部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925民初421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中路润城第一大道5栋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621397XP。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九标项目部,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勐勐镇大吉村。 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九标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九标项目部、***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