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3689号
原告: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杨林工业区空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其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慎谦,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婕,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万宏路裕康花园E2幢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
原告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彭 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