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衢州中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5财保166号 申请人: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5688359911。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浙江衢州中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3299207424。 法定代表人:***。 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申请人: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83657350P。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人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衢州中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衢州中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033881.82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衢州中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033881.82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