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1民初442号
原告: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工业园区空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昆山路17号3号楼406、4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462元,由原告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