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民初536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西区大件吊装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西路649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3MA659FB53A。
经营者:吴光华,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凯,四川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云南滇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东侧好世界花园D幢26层2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71861138B。
法定代表人:李华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攀枝花市西区大件吊装设备租赁部与被申请人云南滇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攀枝花市西区大件吊装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362310元内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滇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攀枝花市西区大件吊装设备租赁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攀枝花市西区大件吊装设备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滇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银行存款,期限一年:
1.在招商银行重庆分行高新支行账号1239××××0901_60000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
2.在平安银行昆明颐高支行账号1101××××8901下的银行存款162310元;
3.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账号5005××××1274_1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
4.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凤凰城支行账号5305××××0300_1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
5.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明珠路支行账号5300××××8636_1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
6.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行账号5300××××4683_1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
7.在中国银行昆明市丹霞路支行账号1340××××0165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