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大件吊装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西路649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3MA659FB53A。
经营者:吴光华,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代理人:苟凯,四川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云南滇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东侧好世界花园D幢26层2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71861138B。
法定代表人:李华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攀枝花市西区大件吊装设备租赁部申请执行云南滇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403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滇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云南滇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大件吊装设备租赁部履行债务185489.60元,同时承担执行费2682元。
二、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上述费用的银行存款及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变价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欧阳烨
书 记 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