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金盾苑建材有限公司与云南滇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 庆 市 铜 梁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5397号
 
原告:贵州金盾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 区夏云工业区贵屹小企业创业园c8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421MA6DWBDB7C。
法定代表人:李军虎,总经理。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万荣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刚、周天将,贵州贵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4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云南滇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 龙区北京路延长线东侧好世界花园D幢26层2605号,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530103571861138B。
法定代表人:李华刚,总经理。
原告贵州金盾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滇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贵州金盾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云南滇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金盾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云南滇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金盾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5.27元、保全费2223.51元,由原告贵州金盾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晨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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