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市第一中学、云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初1258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第一中学,注册地址为昆明市五华区西昌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00431360534P。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与联盟路交叉口卓越俊园11幢17-18层1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848480。
法定代表人:曹祥国。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昆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为昆明市西昌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0122723D。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20T。
法定代表人:方菊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昆明市第一中学、云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39元,减半收取716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牛文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