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金鑫租赁服务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民辖终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曹祥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市盘龙区金鑫租赁服务部。
住所:*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蓝龙潭2号地块。
经营者:**才,男,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住*南省昆明市崇明县。
上诉人*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金鑫租赁服务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0103民初8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南电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将本案认定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越权认定事实体问题,程序违法。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施工地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的内容,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并非上诉人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双方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故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而作为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在*南省昆明市,在一审法院的受案辖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移送其他法院管辖,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潘玲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