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鼎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腾冲市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分公司、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3511号 原告:腾冲市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石头山工业园区八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94567951L。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100号有色地勘产业大厦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87763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鼎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昆明北郊山水**S1-5幢1至3层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52212494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腾冲市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分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南鼎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腾冲市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分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冲市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腾冲市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8元,减半收取计4154元,由原告腾冲市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