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23民初1336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2月26日生,个体户,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
委托代理人:***,师宗县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生,个体户,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
被告: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0878047Q)
法定代表人:***。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男,住红河州建水县。
被告:林鑫,男,住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鑫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