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50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2MA6KU9FG01。
住所地:海口中平新村小井箐。
被执行人: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0878047Q。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城商业广场**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贵福。
被执行人:赵贵福,男,白族,1976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执行人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与被执行人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贵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12民初13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西山区海口新村石场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贵福的执行,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执50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龙
人民陪审员  董晓红
人民陪审员  董艳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郭俊飞
书记员宋艳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