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87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9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A座单元32层3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0878047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87925.69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87925.69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