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81执373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3年3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8日生,系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住址: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晏红兰,女,1976年3月25日生,住址: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0878047Q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A座单元32层321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晏红兰、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381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人民币110292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现***、晏红兰、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