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者会华等与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5民初431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者会华,女,1962年6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原告:***,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原告:李国平,男,195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四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林,易门县龙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A座单元32层3219号。

法定代表人:赵贵福,任总经理。

原告***、者会华、***、李国平诉被告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四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者会华、***、李国平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者会华、***、李国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2元(原告***、者会华、***、李国平已预交),由原告***、者会华、***、李国平负担。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