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5民初431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者会华,女,1962年6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原告:***,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原告:李国平,男,195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四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林,易门县龙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A座单元32层3219号。
法定代表人:赵贵福,任总经理。
原告***、者会华、***、李国平诉被告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四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者会华、***、李国平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者会华、***、李国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2元(原告***、者会华、***、李国平已预交),由原告***、者会华、***、李国平负担。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