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81财保2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53年3月1日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8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3月2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0878047Q,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A座单元32层3219号,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9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981987元人民币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保险担保(保险金额:981987元;保单号:2530100704990020000158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为62×××66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或转移该财产。
二、对被申请人***或***位于昆明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裙楼单元1-2层11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五华区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位于昌源中路与昆瑞路交叉口假日城市(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五华区不动产权第××号)的车位、位于位于昌源中路与昆瑞路交叉口假日城市(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8)五华区不动产权第××号)的车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或转移该财产。
三、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人,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予以赔偿。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大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