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81执恢1201号
申请人:***,女,1953年3月1日生,汉族,**市人,住云南省**市。联系电话;185××××****。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月4日生,汉族,昆明市官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侄儿。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8日生,系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住址: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3月25日生,住址: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0878047Q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A座单元32层3219号。
法定代表人:***。
。
关于***申请执行***、***、云南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381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0292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合计偿还申请人84万元,除已经偿还的600841元外,剩余未付的240000元,在2022年9月25日前偿还50000元,余款190000元在2023年1月30日前还清。二、若被执行人不按照本协议按时履行,则恢复判决全案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云0381执恢120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