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21民初403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云南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建宁街道小坡社区第五居民小组小区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74650934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曲靖公路局机械化养护和应急中心,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和兴街以南、规划支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054697552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东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公路局机械化养护和应急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2元,减半收取17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