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方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27218186。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
法定代表人:杨德才。
被执行人:云南顺杞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688138210。
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永香小区******iv>
法定代表人:王东山。
被执行人:岳仕海,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住:云南省宣威市>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云南方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顺杞商贸有限公司、岳仕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478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47,191.95元及利息,执行费987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南方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顺杞商贸有限公司、岳仕海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111执4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杜安旻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