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7民初3583号
原告:曲靖利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广南分公司,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永安社区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方,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俊,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度假区中天融域**
法定代表人:殷君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曲靖利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广南分公司与被告云南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靖利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广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靖利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广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加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