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2504民初1304号
原告弥勒市华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高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王永明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华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弥勒市华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4元,减半收取计5257元,由原告弥勒市华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平
书记员 杨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