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16777号
原告:昆明市紫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盘龙村第三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0674944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高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招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2374976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睿,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紫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云南高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紫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市紫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