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民初1387号
原告:强力(**)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区工业园区晋城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高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招商大厦附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高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高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强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强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原告强力(**)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