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20122号
原告:***,男,199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委托代理人:杨文荣,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联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西冲社区国际印刷包装城二期9号路第一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志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冠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昌宏路宏盛达五金机电市场12栋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联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冠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2022年1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3.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783.5元。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