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中民二初字第32号
原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云。
地址:昆明市。
被告云南国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峰。
地址:文山市。
被告云南美泰玩具有限公司。
地址:砚山县瑞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KMANTZEKUENSTEPHEN。
被告砚山瑞成农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祟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国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美泰玩具有限公司、砚山瑞成农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09元,减半收取10404.50元,由原告云南青山消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熊 祥
审判员 刘玫兰
审判员 陆正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川